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告 邱冠霖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首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峯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0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