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507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周筱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50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01│司、 葉淑吟 、 葉清隆 、葉│80年5月24日│80年11月19日│1,800,000元│││ 淑美 、 鍾源昌 、 林龍賢 ││││├──┼───────────┼──────┼──────┼──────┤││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02│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6月6日│80年11月20日│2,10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03│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6月24日│80年12月21日│1,00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04│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7月26日│81年1月25日│1,13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05│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7月31日│81年1月28日│1,00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06│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8月2日│81年1月29日│98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07│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8月10日│80年12月7日│1,40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08│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8月13日│81年2月13日│56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09│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8月26日│81年2月26日│1,35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10│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8月29日│81年2月29日│65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巴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011│司、葉淑吟、葉清隆、葉│80年9月5日│80年12月30日│990,000元│││淑美、鍾源昌、林龍賢││││└──┴───────────┴──────┴──────┴──────┘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