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24號聲請人 張景南 法定代理人 沈香雪 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相對人春豐工程行兼法定代理 陳義豐 人號2樓相對人特雍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桂彬 人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案由「返還提存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