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9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本票之付款地「臺北市中山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