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郭佳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