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 魏燕芬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被上訴人 邱巖瑚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原定民國103年9月10日上午10時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定於103年10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盧亨龍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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