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附表:受刑人張正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9月15日│102年2月間至同年9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977號│2年度偵字第21310、2238│││││8、22588、24666、25550│││││、26590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5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1號│103年度訴字第45號│││實├───┼────────────┼────────────┼────────────┤│審│判決日│103年2月12日│103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臺中地││││判││方法院)││││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103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度訴││││││字第41號)││││├───┼────────────┼────────────┼────────────┤││判決│103年5月5日(聲請書附│103年5月26日││││確定日│表誤載為103年3月12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182號│103年度執字第10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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