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鄭楊景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湯珠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