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佳磬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郭美慧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朱詩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資產表及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100、101、10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其名下財產有98年份出產之機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0(有車貸,已遭拖回變賣)及有坐落新竹縣○○○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第677、185、188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號),民國103年10月29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議決,不動產應予變價處分之。前開房地經本院於103年12月18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將前開不動產進行拍賣程序,拍定之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580,100元,於清償優先之管理人報酬、稅捐及必要費用後,剩餘款項已盡數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綜上,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