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甲○○
李圳明 丙○○ 曾清祿 陳寶窕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8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