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1877號、87年度上易字第18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之刑,並均已判決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8月確定。惟本案所涉之條例,符合96年度之犯罪減刑條例,故向本院提出減刑之聲請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所列上揭案件,業於94年11月1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執緝甲字第928號執行指揮書、本院前案記錄表在卷足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反面解釋,可知已執行完畢之案件要無上開減刑條例之適用至明。聲請人就已經執行完畢之刑聲請減刑,礙難准許,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洪于智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