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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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38號原告乙○○
02巷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新台幣3,000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26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