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896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楊振宗(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7)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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