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38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楊世宗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如當事人欄所載,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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