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德具保人周明麗
王貴真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周明麗、王貴真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分別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周明麗、王貴真因受刑人林家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經具保人周明麗於民國108年3月12日及具保人王貴真於108年7月27日分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在卷可稽,惟受刑人經檢察官通緝後,業於109年7月23日緝獲到案,此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 桃檢俊執 午緝字第3272號之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既已歸案,參照上開說明意旨,自不得再以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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