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鈞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鈞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鈞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