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70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捌佰柒拾貳萬壹仟壹佰零捌元㈡新臺幣捌佰柒拾貳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8月6日向聲請人訂借購屋貸款貳筆,額度分別為880萬及880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二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附表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伍佰零捌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170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872110││1月06日起││七七│││8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872110││1月06日起││七七│││8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2110││2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2110││2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