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46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本件經核,除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346687號之本票,金額經過塗改,違反上揭禁止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
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346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12月11日│96年12月11日│346694│├──┼───────┼────────┼───────┼──────┼───────┤│002│95年5月24日│10,000元│97年1月11日│97年1月11日│346695│├──┼───────┼────────┼───────┼──────┼───────┤│003│95年5月24日│10,000元│97年2月11日│97年2月11日│346696│├──┼───────┼────────┼───────┼──────┼───────┤│004│95年5月24日│10,000元│97年3月11日│97年3月11日│346697│├──┼───────┼────────┼───────┼──────┼───────┤│005│95年5月24日│10,000元│97年4月11日│97年4月11日│346698│├──┼───────┼────────┼───────┼──────┼───────┤│006│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6月11日│96年6月11日│346688│├──┼───────┼────────┼───────┼──────┼───────┤│007│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7月11日│96年7月11日│346689│├──┼───────┼────────┼───────┼──────┼───────┤│008│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8月11日│96年8月11日│346690│├──┼───────┼────────┼───────┼──────┼───────┤│009│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9月11日│96年9月11日│346691│├──┼───────┼────────┼───────┼──────┼───────┤│010│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10月11日│96年10月11日│346692│├──┼───────┼────────┼───────┼──────┼───────┤│011│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11月11日│96年11月11日│346693│├──┼───────┼────────┼───────┼──────┼───────┤│012│95年5月24日│10,000元│95年12月11日│95年12月11日│346682│├──┼───────┼────────┼───────┼──────┼───────┤│013│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1月11日│96年1月11日│346683│├──┼───────┼────────┼───────┼──────┼───────┤│014│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2月11日│96年2月11日│346684│├──┼───────┼────────┼───────┼──────┼───────┤│015│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3月11日│96年3月11日│346685│├──┼───────┼────────┼───────┼──────┼───────┤│016│95年5月24日│10,000元│96年4月11日│96年4月11日│346686│├──┼───────┼────────┼───────┼──────┼───────┤│017│95年5月24日│30,000元│95年6月11日│95年6月11日│346676│├──┼───────┼────────┼───────┼──────┼───────┤│018│95年5月24日│10,000元│95年7月11日│95年7月11日│346677│├──┼───────┼────────┼───────┼──────┼───────┤│019│95年5月24日│10,000元│95年8月11日│95年8月11日│346678│├──┼───────┼────────┼───────┼──────┼───────┤│020│95年5月24日│10,000元│95年9月11日│95年9月11日│346679│├──┼───────┼────────┼───────┼──────┼───────┤│021│95年5月24日│10,000元│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11日│346680│├──┼───────┼────────┼───────┼──────┼───────┤│022│95年5月24日│10,000元│95年11月11日│95年11月11日│34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