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五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無效。
就附表二所示之證券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附表一所示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一號公示催告,而原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至附表二所示之證券,其中證券字號第81-ND-0000000-0號(股數一仟股)者,聲請人於登報時誤刊登為81-ND-0000000-00,顯與原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不符,其餘證券部分則非原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聲請人一併聲請為除權判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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