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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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黃文進 被告 沈宜鈴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高秀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