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廖美琴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 沈宜鈴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秀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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