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何宋賢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梁家昊 律師 李佳玟 律師被告 吳文忠
邱鈺順 呂財發 邱品維 黃嘉隆 林嘉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號竊盜案件,原告對被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