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號
調解筆錄原告 蘇新漢 被告 林迦銪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5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428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蘇新漢被告林迦銪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蘇新漢被告林迦銪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被告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6日當庭給付現金伍萬元予原告,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壹拾萬元,被告應於104年2月份起於每月6日按月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由被告親自交付原告收受。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286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蘇新漢被告林迦銪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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