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孝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所為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認可分配表之裁定應予撤銷。
管理人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王孝忠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管理人並於108年10月17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經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認可在案。
惟嗣因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1月15日具狀向本院陳報稱因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故其對本件債務人王孝忠已無債權,管理人爰於108年11月26日重新做成更正之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如對分配表有異議,應自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