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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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原告甲○○被告昱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10,98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