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37號聲請人甲○○
5號相對人乙○○
巷40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三六五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葉源興 (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95年度繼字第1365號)及限定繼承,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6月5日桃院木非讓96年度票字第4400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