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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