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254號債權人 林智傑 即茂林畜牧場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寶蛋品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請求金額計算式及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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