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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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吳泳萬 被告 李博喜 被告 錠煜 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曼瑜 被告繫情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和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林于心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