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01號原告 馮建燈 被告 黃得彰
高品鈴 黃惠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3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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