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62號原告 葉國得 被告皇陸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4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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