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60號聲明人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聲明人乙○○
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原書狀所附系統表尚未完備,如:是否尚有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丁○○或乙○○之子女,及其他順位繼承人即含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被繼承人之孫輩)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