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 薛金盤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甲○○為第三人薛金盤(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由薛金盤與 李振玉 共同扶養長大,而薛金盤因與李振玉無婚姻關係,故聲請人當時未由李振玉收養。因薛金盤已於82年3月25日死亡,現李振玉年事已高,有賴聲請人之扶養照顧,欲收養聲請人為養子,爰聲請終止聲請人與薛金盤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我養父於82年去世,我想要回歸本生父母的姓,我養父還有兒子名叫 薛登盛 等語明確,有本院97年6月11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當可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