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保險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上字第30號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鼎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甲○○,其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甲○○,業經被上訴人 陳明 並提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為憑,其於96年4月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丁蓓蓓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