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58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請勿寄現金,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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