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二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二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中,有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二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本案既經確定,則聲請人得否發還保證金,依法應向檢察官聲請,而非向本院聲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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