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4號原告 曹美慧 訴訟代理人 曹新旺 被告 高振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