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債務人夏浤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1846 號其他文書(111.02.07)【本件裁判書】
  • 鳳山簡易庭 111 年度 鳳小 字第 328 號和解筆錄(111.06.14)[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