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9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4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毒品二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97年9月5日│98年4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4927號│98年度毒偵字第4031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2021號│98年度審簡字第4612號││實├────┼───────────┼───────────┤│審│判決日期│98.6.18│98.8.24│├─┼────┼───────────┼───────────┤│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之│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2021號│98年度審簡字第4612號││判├────┼───────────┼───────────┤│決│確定日期│98.7.13│98.9.14│├─┴────┼───────────┼───────────┤│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1019號│98年度執字第149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