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林文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旺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旺角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就任,應於102年3月25日前清算完結,惟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10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7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2年9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