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宸翔 (原名 詹程翔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 律師
陳家誼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王韋
陳奕任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戢元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訴字第697號、109年度訴字第711號、109年度易字第464號、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831號、第5832號、第5833號、第5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648號、第2186號、第2215號、第3092號、第3237號、第3292號、第3354號、第3720號、第3766號、第403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34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21號、第6220號、第4900號、第7017號、第713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1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5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9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之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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