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9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慶年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陳威仁 (部長)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曾芸玲 被告行政院代表人 毛治國 (院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張倩維
曾芸玲 鄭倩如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臺北市0000000路工程,報經行政院以民國(下同)65年11月16日臺內地字第708846號函(下稱核准徵收處分)准予徵收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19-1及19-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臺北市政府乃以65年11月24日府地四字第50048號公告本件徵收。嗣原告以其未獲臺北市政府通知領取補償費或辦理提存,數度去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主張徵收失效,並向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申請塗銷系爭土地徵收註記,均遭函覆土地徵收並未失效並否准塗銷土地徵收註記之申請,原告遂以103年7月18日確認徵收處分無效請求書,向核准徵收機關行政院請求確認核准徵收處分無效,經行政院以103年12月8日院授內地字第1031302886號函覆略以:在未查明徵收補償費發放相關事實前,尚難謂徵收無效等語。原告不服,乃以土地徵收條例第2條規定之土地徵收中央主管機關即被告等為本件被告,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查臺北市政府為系爭土地徵收之需用土地機關及地價補償費之發放機關,對補償費之發放較為明瞭,是本院認臺北市政府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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