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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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1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明璋 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