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46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相對人即抗告人雅新實業股份有公司特別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乙○○於本件假扣押抗告事件,為抗告人雅新實業股份有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重整程序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裁定廢棄,士林地院並將選任 張秀夏 為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廢棄,且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已全數辭任或解任,迄今未改選而無法定代理人。而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相對人基本資料,載明乙○○為相對人之總經理及發言人,為利本件程序得以進行,避免遲延而受損害,爰請求選任乙○○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情。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士林地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裁定相對人之重整程序終止,並於98年8月19日裁定選任張秀夏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再於99年3月19日將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裁定廢棄。而相對人之董事、監察人業已全數辭任或解任,迄今均未改選,現無法定代理人,且相對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基本資料,載明乙○○為相對人之總經理及發言人等節,有聲請人提出之士林地院96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98年度司字第274號裁定、98年度抗字第165號裁定、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均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83頁至第88頁、第90頁)。職是,本院認選任乙○○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合於上二之規定,要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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