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94號原告 王文進 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71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333元(1,000元/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