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聲請人 曾藍瑩 即 曾郭素欣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 曾遠達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四、股票發行公司出具掛失函正本(台端提出為影本)。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