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4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劉承穎 被告 周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4日上午9時41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