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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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泉民 、 林聖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聖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