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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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原告仲祿上列原告與被告 仲偉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參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原告占二分之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