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95號原告 陳素謙 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債務人所主張排除執行名義執行力之全部或一部,而以執行債權之全部或一部為標準。原告於本件依其起訴狀所載事實,係請求排除關於命其清償債務新臺幣(下同)136萬元本息予被告之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全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6萬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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